C-Tick是澳大利亚的电磁兼容部分,由澳大利亚通讯局(ACA - Australia Community Association)来管制,目前只对干扰部份进行管制,管制范围内的产品从1999年1/01开始强制执行。 电气安全要求 在澳大利亚,电气安全符合性评估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每一个主管部门统一采用“1945年电气安全法”的互惠认可架构(Approvals Scheme)。此架构将电气产品分为“公告“(Declared)及”非公告“(Non-declared)两大类。 公告产品须符合相关的澳洲安全标准,并取得州主管机关的认可证书。 非公告的电气及电子设备可不经认证直接销售。但是,零售商、制造商及进口商必须保证该类电气的安全。 在澳大利亚,电器产品的EMC要求由ACA(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监控。使用的标准除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标准(AS/NZS)之外,ACA去年又承认了103个其它标准,这些标准包括EN(European Norm),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ical Commission)和CISPR(International Special Committee on Radio Interference)。 为了限制电磁干扰的影响,澳大利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所有的在标准规定范围内的产品实行电磁干扰(EMI)强制性要求。部分EMC实验项目也必须附合强制性要求,它们是:传导干扰、断续干扰(喀呖声)、射频辐射干扰;其余EMC试验项目不作强制要求,例如抗干扰、静电放电(ESD)、谐波、电压闪烁等。产品经检验后符合相关标准,可以贴上C-Tick标志。任何公司或个人要使用此标志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而且标志的高度不低于3毫米。
澳洲对EMC的规定 一、管制单位:ACA (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二、授权检验单位:NATA认可实验室或与澳洲有MRA之认证体系(如NVLAP)承认的实验室 三、一般规定
1、澳洲所管制的EMC/EMI的架构与欧联CE-Marking之EMC大致雷同,均采自我认证的方式:依产品标准执行且通过测试后,签署一自我宣告书即可。所不同的是宣告书必须由澳洲境内之进口商或供货商或制造商签署宣告;另澳洲政府尚要求每一澳洲本地的供货商或进口商必须向其执行单位ACA登录。
2、凡电子电机产品都在列管范围,类似欧联CE的规定。
3、Supplier申请C-tick登录时,不需持测试报告,原则上,测试与C-tick登录可以并行。
4、符合EMC规定之产品在销售之前必需贴上正碓的标签:C-tick mark & Supplier ID ; Supplier ID标示方法有四种,任选一种即可:
a) Supplier Code Number issued by the ACA;
b) 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 (ACN);
c) Registered Name and Address of Supplier;
d) Australian Registered Trademark。 标签可依比例放大或缩小以肉眼看的清楚为原则;但Supplier ID的字体则不可小于3mm.标示位置最好同机种卷标,如果空间不够,才可考虑放在manual、保证书或包装盒上。
5.、如果某产品同为EMC& SAFETY之列管品目时,其标志可以申请RCM。RCM为纽、澳共有的一种自愿性商标,只要向一个国家申请认证即可行销两个国家;登录者须为纽澳境内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或代理商,分别根据AS/NZS 4417.1与AS/NZS 4417.3向Standards Australia和ACA两机构登录报备。
6、一旦ACA要求查看TCF时,代理商须于10个工作天内送达A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