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电子集尘室需采取防腐处理,能进行反复清洗;设备结构应确保坚固,经受压力水枪反复冲洗,不变形,不影响设备的性能。设备使用寿命不低于15年。
5.3.5、电子消毒净化设备的固态电源供应部分需提供双电压,必须采用先进的固态电源控制技术以向电离线和集尘板部分供电,供应电离线和集尘板的电流均为高压直流电以保证集尘效率持续性及可靠性;不得采用不稳定不安全的简易型单电压电源供应或铁磁共振类型或类似的电源供应。
5.3.6、静电除尘灭菌段应具备智能连锁控制功能,可实现与空调风机的自动连锁运行,同时可实现远程监控等功能;静电除尘灭菌段必须具备安全保护装置,设备出现故障时,必须具有断电保护功能,以防出现安全事故。
5.3.7、中效静电除尘灭菌段装置需是具备净化集尘、除菌、有害气体清除,弱电控制、安全保护、自检通讯功能的专业商用模块式空气净化设备。
5.3.8、电子净化机性能测试
1安全认证:电子空气净化机需具有国际电器安全认证的CE或UL,和国内电器安全认证的CQC或CCC,以证明其长期使用的安全性能;
2电磁兼容性:电子空气净化机的高压电子集尘室不得产生对其它医疗设备形成干扰的强电磁场,以免影响其他医疗设备的检测精度。制造商需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对其整机(非电子单元)的EMC(电磁波兼容性)认可;
3臭氧浓度测试:电子空气净化机的电子集尘室工作时产生的臭氧浓度增加量必须在国家《室内空气质量标准》,ASHREA等国际标准范围内小于0.02mg/m3,制造方必须提供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测试报告,以保证对人体无害。
5.3.9、电子净化机安全性
1电子空气净化机须配备自动联锁开关,当面板打开时可实现自动断电功能;
2电子空气净化机必须能与风机设备实现有效联动,避免电子净化机在无空气流动状态下工作。
5.3.10、设备需具有交流输入浪涌保护、交流过压保护、交流短路保护、高压电源过温保护、电离器电源过流短路保护、集尘室电源短路保护、外壳接地保护等功能。
5.3.11、具有故障告警指示功能、清洗提示功能、静电运行指示功能。
5.3.12、净化性能指标
1电子空气净化机对0.5µm颗粒物一次通过净化效率≥93%,――需提供国家级权威部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带CMA标志;
2电子空气净化机工作30分钟对细菌病毒(白色葡萄球菌)的杀灭率≥99%,需提供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或中国疾控中心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带CMA标志
3电子空气净化机连续运行24小时前后净化效率下降需<10%,需提供国家级权威部门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带CMA标志;
④电子空气净化机阻力要求在正常送风量下≤25Pa,以确保空调系统的节能效果,需提供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带CMA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