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型车辆标志板:
1.由红色回复反射材料和黄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安装在非铰链车辆(牵引车 或载货车)尾部。
2.一组标志板由一块、两块或四块具有回复反射和荧光材料的标志板组成,其总长度应不小于1130mm,不大于2300mm.
3.成组的标志板的形状应该是成对的。
4.安装在牵引车或载货车上的标志板的高度应为140±10mm.
5.斜条纹带的斜度应为45°±5°,带宽应为100mm±2.5mm.
长型车辆标志板:
1.由红色荧光材料和黄色回复反射材料构成,安装在挂车或半挂车上的尾部标志板。
2.一组标志板由一块、两块或四块具有回复反射和荧光材料的标志板组成,其总长度应不小于1130mm,不大于2300mm.
3.成组的标志板的形状应该是成对的。
4.安装在挂车或半挂车上的标志板的高度为200±30或5毫米。
5.红色边框的宽度为40±1mm.
1.重型和长型车辆包括:
铰接式的Ⅱ级和Ⅲ级M类车辆:
Ⅱ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只允许乘员站立在过道
和/或提供不超过相当于两个双人座位的站立面积。
Ⅲ级-可载乘员数(不包括驾驶员)多于22人,不允许乘员站立。
除半挂牵引车外的N3类车辆:
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12t)的载货车辆;
(包括部分专业作业车(汽车起重机,修理工程车)
,其上的设备和装置被视为货物)
长度超过8.0米的O1、O2和O3类车辆: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O2类-最大设计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O3类-最大设计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