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電子集塵室需採取防腐處理,能進行反復清洗;設備結構應確保堅固,經受壓力水槍反復沖洗,不變形,不影響設備的性能。設備使用壽命不低於15年。
5.3.5、電子消毒淨化設備的固態電源供應部分需提供雙電壓,必須採用先進的固態電源控制技術以向電離線和集塵板部分供電,供應電離線和集塵板的電流均為高壓直流電以保証集塵效率持續性及可靠性;不得採用不穩定不安全的簡易型單電壓電源供應或鐵磁共振類型或類似的電源供應。
5.3.6、靜電除塵滅菌段應具備智能連鎖控制功能,可實現與空調風機的自動連鎖運行,同時可實現遠程監控等功能;靜電除塵滅菌段必須具備安全保護裝置,設備出現故障時,必須具有斷電保護功能,以防出現安全事故。
5.3.7、中效靜電除塵滅菌段裝置需是具備淨化集塵、除菌、有害氣體清除,弱電控制、安全保護、自檢通訊功能的專業商用模塊式空氣淨化設備。
5.3.8、電子淨化機性能測試
1安全認証:電子空氣淨化機需具有國際電器安全認証的CE或UL,和國內電器安全認証的CQC或CCC,以証明其長期使用的安全性能;
2電磁兼容性:電子空氣淨化機的高壓電子集塵室不得產生對其它醫療設備形成干擾的強電磁場,以免影響其他醫療設備的檢測精度。製造商需提供第三方權威機構對其整機(非電子單元)的EMC(電磁波兼容性)認可;
3臭氧濃度測試:電子空氣淨化機的電子集塵室工作時產生的臭氧濃度增加量必須在國家《室內空氣質量標準》,ASHREA等國際標準範圍內小於0.02mg/m3,製造方必須提供具有權威性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測試報告,以保証對人體無害。
5.3.9、電子淨化機安全性
1電子空氣淨化機須配備自動聯鎖開關,當面板打開時可實現自動斷電功能;
2電子空氣淨化機必須能與風機設備實現有效聯動,避免電子淨化機在無空氣流動狀態下工作。
5.3.10、設備需具有交流輸入浪涌保護、交流過壓保護、交流短路保護、高壓電源過溫保護、電離器電源過流短路保護、集塵室電源短路保護、外殼接地保護等功能。
5.3.11、具有故障告警指示功能、清洗提示功能、靜電運行指示功能。
5.3.12、淨化性能指標
1電子空氣淨化機對0.5µm顆粒物一次通過淨化效率≥93%,――需提供國家級權威部門檢測報告,檢測報告須帶CMA標誌;
2電子空氣淨化機工作30分鐘對細菌病毒(白色葡萄球菌)的殺滅率≥99%,需提供中國軍事醫學科學院或中國疾控中心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須帶CMA標誌
3電子空氣淨化機連續運行24小時前後淨化效率下降需<10%,需提供國家級權威部門檢測報告,檢測報告須帶CMA標誌;
④電子空氣淨化機阻力要求在正常送風量下≤25Pa,以確保空調系統的節能效果,需提供國家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須帶CMA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