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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服務業 / 商務服務 |
標籤︰ | UN38.3 , 電池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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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申請UN38.3?
因手機、筆記本電腦等含鋰池是在運輸過程中存在一定危險,所以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公佈了作為非危險品運輸的可充電型鋰電池的操作規範,規範中明確指出每個類型的原電池及電池,需測試証明符合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部份38.3款,即UN38.3。
一、條件限制
交運的鋰電池及鋰電池組如果符合如下所有條件可按非限制性物品(非危險品)運輸。如果下述任一條件無法滿足,則應按UN3090或UN3091的危險品收運要求操作(見附件)。
(一)、對鋰含量的限制
1、對於金屬鋰或鋰合金原電池,鋰含量不得超過1g;對於鋰離子原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1.5g。
注:原電池亦稱做電池芯。
2、對於金屬鋰或鋰合金電池,鋰總含量不超過2g,對於鋰離子電池鋰當量含量不超過8g。
注:上述“鋰含量”是指鋰金屬或鋰合金電池的陽極上具有的金屬鋰的量。而對於鋰離子電池,以克為單位的“鋰當量含量”的計算方法是以0.3乘以額定容量的安培小時。例如:某手機鋰離子電池的額定容量是800mah(800毫安小時),則其“鋰當量含量”為:0.3 X 0.8(安培小時)=0.24克。
(三)、包裝要求
1、除非安裝在設備中(如安裝在手機、照相機、對講機、筆記本電腦等),電池及原電池必須單獨包裝以防短路,並裝于堅固的外包裝內。
2、除非安裝在設備中,每個包裝件如果裝有超過24個原電池或12個電池,必須還要滿足以下要求:
1)每個包裝件必須用標記說明內含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採取的特殊措施。
2)每票貨必須有隨機文件來說明包裝件中裝有鋰電池及包裝件破損時應採取的特殊措施。
3)每個包裝件必須能承受任何取向的1.2m的跌落試驗, 而不損坏包裝件內的電池或元電池,並沒有改變其中電池的位置以至電池與電池(或原電池與原電池)互相接觸、沒有電池自包裝件中漏出。
4)除非鋰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否則每個包裝件的毛重不得超過30kg。
三、托運人測試報告及認可 (一)托運人應提供的測試報告(UN38.3測試及1.2米跌落試驗)可由電池生產商提供,也可由公司認可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 (二)符合UN38.3測試標準的測試報告包括下述兩部分: 1、測試結果(見附件) 2、測試程序報告
(三)UN38.3測試報告是否符合規定,應由運行規範業務規章部認可。認可程序如下:
1、收運部門將托運人提供的UN38.3測試報告報運行規範業務規章部;
2、運行規範業務規章部對測試報告進行評估,然後將意見反饋至收運部門。各航站收運部門應存檔運行規範業務規章部已認可的電池型號。對於這些型號的電池不需要托運人再提供UN38.3測試報告,但托運人應提供的其它文件仍需提供;
3、運行規範業務規章部將不定期地對所認可的測試報告中的電池型號通知公司所有航站;
注:沒有或未通過UN38.3測試的鋰電池為原型鋰電池,在獲得始發站國家主管部門的許可后,可以按僅限貨機運輸,具體要求見DGR中的特殊規定A88及其它相關規定。沒有或未獲得始發站國家主管部門許可的原型鋰電池禁止空運。
鋰電池類電子產品體積小價值高,通常採用航空運輸。考慮到鋰電池有起火爆炸引發空難的危險因素,民航總局日前向各航空運輸公司發布了《鋰電池航空運輸規範》,要求各航空運輸公司切實加強鋰電池航空運輸安全。民航總局電文里明文規定,“檢查是否有UN38.3檢測合格報告或証書,沒有的不能收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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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上線︰ | 2015/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