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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 | 中國 |
類別: | 建築、裝飾 / 其它建材 |
標籤︰ | 抗震支架系統 , 成品支架 , 抗震支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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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訂量: | 1 件 |
機電抗震設計意義
地震引發的機電系統災害主要體現為
1.系統損坏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
2系統損坏引發的水災及火災
3.系統損坏引發的人員傷亡
4火災引發的結構主體安全
我國防震減災法及建築抗震設計規範明確條紋要求需對機電系統採取抗震措施,且強制條文必須嚴格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實行以“預防為主”的方針,使建築給水排水、供暖、通風、空調、燃氣、熱力、電力、通訊、消防等機電工程設施,當遺遇到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發生時,可以達到減輕地震破坏,減少次生災害,避免人員傷亡,減少經濟損失的目的,採取必要的機電抗震措施可以有效保護機電系統的震害損失:
1.減少機電系統破坏程度,降低經濟損失
2有效控制水災及火災的發生
3減少人員傷亡几率
4保障主體結構安全不受火災影響
唯有提高機電系統自身的抗震性能,才能有效防止地震引發的次生火害,確保地震后機電系統
迅速恢復運轉。地震時,加裝抗震措施的管道及設備相對沒有加裝的可減少5-10倍的位移量,可有效提高系統的抗震性能。綜合根據GB50981-2014《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強制要求及本項目實際需要分析,在重點部位機電系統進行抗震設防以符合規範要求、使用要求及驗收要求具有分重要意義
機電抗震設計應達到的要求
根據GBsO81-2014《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的103條:按本規範進行的建築機電工程設施抗震設計應達到下列要求
1當遺受低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響時,機電工程設施一般不受理可繼續運行
2當遭受相當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地震影響時,機電工程設施可能損坏經一般修理或不
需修理仍可繼續運行
3當遭受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響時,機電工程設施不至於嚴重損坏,危及生命
機電抗震設計一般規定
1建築機電工程設施與建築結構的連接構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應根據設防烈度、建築使用功能、建築高度、結構類型、變形特征、設備設施所處位置和運行要求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350011的有關規定,經綜合分析后確定
2建築機電工程重要機房不應設置在抗震性能薄弱的部位:對於有隔振裝置的設備,當發生強烈振動時不應破坏連接件,並應防止設備和建築結構發生諧振現象。
3建築機電工程設施的支、弔架應具有足夠的剛度和承載力,支、弔架與建築結構應有可靠的連接和錨固。
4建築機電工程管道穿越結構牆體的洞口設置,應儘量避免穿越主要承重結構構件。管道和設備與建築結構的連接,應能允許二者間有一定的相對變位。
5建築機電工程設施的基座或連接件應能將設備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傳遞到建築結構上。建築結構中用以固定建築機電工程設施的預埋件、錨固件,應能承受建築機電工程設施傳給主體結構的地震作
6建築機電工程設施抗震設計應以建築結構設計為基準,對與建築結構的連接件應採取措施進行設防。對重力不大於1.8kN的設備或弔桿計算長度不大於300mm的弔桿懸挂管道,可不進行設防
7抗震支弔架與鋼觔混凝土結構應採用錨栓連接,與鋼結構應採用焊接或螺栓連接
8穿過隔震層的建築機電工程管道應採用柔性連接或其他方式,並應在隔震層兩側設置抗震支架。
9建築機電工程設施底部應與地面牢固固定。對於8度及8度以上的抗震設防,膨脹螺栓或螺栓應固定在墊層下的結構樓板上。對於無法用螺栓與地面連接的建築機電工程設施,應用L型抗震防滑角鐵進行限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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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上線︰ | 2020/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