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險

車輛保險
型號:车辆交强险 商也险
品牌:中國平安
原產地:中國
類別:服務業 / 金融保險
標籤︰汽車 , 保險
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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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描述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2004版)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機動車輛是指汽車、電車、拖拉機、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為不定值保險合同,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及第三者責任險。附加險不能獨立保險,保險人按照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四條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或滅失,本保險合同終止。
第一部分  車輛損失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
(二)火災、爆炸;
(三)外界物體倒塌或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四)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五)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本條第(四)項所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第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或就近將其移送至具備相應修理資質的修車場處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該項費用不得超過出險當地政府頒發的有關收費標準,且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責任免除
第三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腐蝕;
(四)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
(五)他人故意行為。
第四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車身單獨划痕、車燈單獨損坏、倒車鏡單獨損坏、輪胎單獨損坏(輪胎包括外胎及輪輞);
(二)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后,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三)玻璃單獨破碎;
(四)保險車輛涉水行駛或保險車輛被水淹致使發動機損坏或保險車輛被水淹后發動機內部的損坏;
(五)減值損失;
(六)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坏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七)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及各種罰款;。
第五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十一)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証或無有效合格的駕駛証;
2.駕駛與駕駛証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學習駕駛証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4.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挂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並坐監督指導;
5.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6.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証,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証駕車;
7.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証;
8.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証的情況。
(十二)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四)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証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五)被保險人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本條款規定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率或免賠額;
(二)保險單約定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率或免賠額;
(三)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金額
第七條 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協商確定::
(一)按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確定;
(二)按投保時的實際價值確定;
(三)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協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同類型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保險人根據保險金額的不同確定方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保險期限及保險費
第八條 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係數
賠償處理
第九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事故証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如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還應當提供相關事故調解書,如經法院判決、調解的,還應當提供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第十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及施救費用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事故責任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單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責任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在本合同項下,當保險車輛發生第二次保險事故時,在事故責任免賠率的基礎上實行5%的絕對免賠率;自發生第三次保險事故時開始,每增加一次保險事故,絕對免賠率在前次保險事故絕對免賠率的基礎上增加10%,但因保險事故次數增加而相應增加的絕對免賠率不超過25%。
第十三條 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但違規裝載並非保險事故發生原因的,增加5%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四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營運貨車實際裝載貨物風險類別高于保單載明的貨物風險類別的,被保險人應補繳相應的保險費差額,並另外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單約定範圍的,被保險人應補繳相應的保險費差額,並另外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六條 本保險在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和絕對免賠率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絕對免賠額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標準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合同可約定絕對免賠額為零。
第十七條 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八條 根據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一)全部損失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價值-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保險車輛發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即:
賠款=(保險金額-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於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費用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發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計算賠償。即: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殘值)×(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保險車輛損失賠償及施救費用分別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如果保險車輛部分損失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大於或等於保險金額時,本保險的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三)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占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新車購置價確定的,施救費用計算公式為:
    賠款=(實際施救費用×保險車輛實際價值/施救財產總價值)×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於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施救費用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計算公式為:
    賠款=(實際施救費用×保險金額/施救財產總價值)×(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
第十九條 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証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二十一條 保險車輛發生本條款第一部分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向第三者索賠。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被保險人應提起訴訟,經法院立案后,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提出的書面賠償請求,應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予以賠償,但被保險人應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由於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保險車輛發生本條款第一部分第一條列明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且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險人予以賠償,但實行50%的絕對免賠率。確實無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發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並出具的証明為準,在其他場所發生的事故,以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証明為準。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四條 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並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合法改裝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在10日內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七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証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証、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九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合同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扣減退保手續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要求變更保險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限。
第三十二條 保險車輛在續保時,根據過去保險年度的賠付情況享受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過去三個保險年度均發生保險賠款的,續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第三十三條 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三十四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一)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部分  第三者責任險
本保險分為第三者綜合責任險和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投保人可自願選擇投保,但不能同時投保。
第一章  第三者綜合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責任免除
第二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三)減值損失;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洩漏、腐蝕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挂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十一)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十二)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証或無有效合格的駕駛証;
2.駕駛與駕駛証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學習駕駛証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4.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挂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並坐監督指導;
5.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6.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証,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証駕車;
7.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証;
8.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証的情況。
(十三)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五)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証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六)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
(十七)被保險人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第四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五條 第三者綜合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超賠第三者綜合責任險的賠償區間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約定,賠償區間的下限按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第三者綜合責任險賠償限額的檔次確定,上限不超過1000萬。
(四)挂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挂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挂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保險期限及保險費
第六條 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係數
賠償處理
第七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單証:
(一)保險單;
(二)事故証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
(三)損失清單和有關費用單據;
(四)傷者的診斷証明書、傷者的各項醫療費用單據、用藥清單、住院証明、出院証明;
(五)保險人認為能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其它有關的証明資料。
第八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事故責任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條 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但違規裝載並非保險事故發生原因的,實行5%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一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營運貨車實際裝載貨物風險類別高于保單載明的貨物風險類別的,被保險人應補繳相應的保險費差額,並另外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二條 如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單約定範圍的,被保險人應補繳相應的保險費差額,並另外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三條 保險車輛因發生保險事故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坏的,應當儘量修復。修復前被保險人須會同保險人檢驗,確定損坏及修復項目、方式和費用。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四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低於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第十五條 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六條 第三者的財產遭受損失后的殘餘部分,應協商作價,折歸被保險人,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七條 主車、挂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証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九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結案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
第二十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進行現場查勘、核損定價、參與案件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二條 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並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合法改裝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在10日內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五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証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証、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七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合同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扣減退保手續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要求變更保險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九條 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限。
第三十條 保險車輛在續保時,根據過去保險年度的賠付情況享受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過去三個保險年度均發生保險賠款的,續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第三十一條 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三十二條 已投保過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可以在已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之上,選擇相應的賠償限額向本公司投保第三者綜合責任險,賠償區間限額的下限為已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賠償限額,賠償區間限額的上限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約定,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收費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僅對責任範圍內,超過已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之上的損失部分在賠償區間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已投保過第三者綜合責任險的車輛,可以在本公司投保超賠第三者綜合責任險,收費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僅對責任範圍內,超過已投保第三者綜合責任險賠償限額之外的損失部分在賠償區間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一)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
保險責任
第一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即僅負責第三者綜合責任險中的人身傷亡損失部分。
責任免除
第二條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財產的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第三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及他們的家庭成員;
(二)本車上的一切人員;
(三)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洩漏、腐蝕造成的損失;
(四)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條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損失或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應、核污染、核輻射;
(四)非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使用保險車輛;
(五)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六)競賽、測試、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
(七)因污染引起的補償和賠償;
(八)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九)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十)機動車輛拖帶車輛(含挂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十一)駕駛員飲酒、吸毒、被藥物麻醉;
(十二)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沒有駕駛証或無有效合格的駕駛証;
2.駕駛與駕駛証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學習駕駛証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4.實習期駕駛大型客車、電車、起重車和帶挂車的汽車時,無正式駕駛員並坐監督指導;
5.實習期駕駛執行任務的警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和載運危險品的車輛;
6.駕駛員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証,或未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持未審驗的駕駛証駕車;
7.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的有效操作証;
8.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屬於無有效駕駛証的情況。
(十三)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十四)未按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保險費;
(十五)除本保險合同另有書面約定外,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行駛証和號牌,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十六)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
(十七)被保險人利用保險車輛從事犯罪活動。
第五條 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賠償限額
第六條 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的每次事故最高賠償限額應根據不同車輛種類選擇確定:
(一)拖拉機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四個檔次:2萬元、5萬元、10萬元和20萬元。;
(二)其他車輛的最高賠償限額分為六個檔次: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和100萬元以上,且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三)超賠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的賠償區間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約定,賠償區間的下限按第本條(二)款規定的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賠償限額的檔次確定,上限不超過1000萬。
(三)超賠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的賠償區間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約定,賠償區間的下限按第本條(二)款規定的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賠償限額的檔次確定,上限不超過1000萬。
(四)挂車投保后與主車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挂車引起的賠償責任視同主車引起的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挂車賠償責任與主車賠償責任所負賠償金額之和,以主車賠償限額為限。
保險期限及保險費
第七條 保險期限通常為一年。投保時,保險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費率計收保險費,保險期限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險費=年保險費×短期月費率係數
賠償處理
第八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以下單証:
(一)保險單;
(二)事故証明、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解書、判決書;
(三)傷者的診斷証明書、住院証明、出院証明、各項醫療費用單據、用藥清單;
(四)保險人認為能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其它有關的証明資料。
第九條 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事故責任免賠率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違反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規定的,但違規裝載並非保險事故發生原因的,實行5%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二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營運貨車實際裝載貨物風險類別高于保單載明的貨物風險類別的,被保險人應補繳相應的保險費差額,並另外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三條 如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車輛實際行駛區域超出保單約定範圍的,被保險人應補繳相應的保險費差額,並另外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第十四條 保險車輛發生第三者責任事故時,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核定賠償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超過賠償限額時:
賠款=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二)當被保險人按事故責任比例應負的賠償金額低於賠償限額時:
賠款=應負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
第十五條 對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或拒絕賠償。
第十六條 主車、挂車在不同保險公司投保的,主車、挂車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比例分攤賠款。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提供的各種必要的單証齊全后,保險人應當迅速審查核定。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確認后,保險人在10天內一次賠償結案。
第十八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結案后,對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賠償費用的增加,保險人不再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 第三者責任事故賠償后,保險責任繼續有效,直至保險期滿。
第二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定損核價、參與訴訟、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一條 投保人對保險車輛的情況應如實申報,並在保險合同簽訂時或在約定的期限內交清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當做好保險車輛的維護、保養工作,並按規定檢驗合格;保險車輛裝載必須符合法律法規中有關機動車輛裝載的規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駛技術狀態;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應根據保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建議,及時採取相應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車輛被轉賣、轉讓、贈予、變更用途、合法改裝或增加危險程度,被保險人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並在10日內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應採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並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被保險人應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處理結案之日起10天內向保險人提交能証明事故原因、性質、責任劃分和損失確定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不得有隱瞞事實、偽造單証、製造假案等欺詐行為。
第二十六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險合同;已賠償的,保險人有權追回已付保險賠款。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合同解除與變更
(一)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退還保險費,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扣減退保手續費;
(二)保險責任開始后,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及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退還未到期責任部分的保險費;
(三)被保險人要求變更保險合同時,應書面通知保險人並申請辦理批改手續。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車輛暫停使用、進廠修理或失蹤而申請減費或延長保險期限。
第二十九條 保險車輛在續保時,根據過去保險年度的賠付情況享受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過去三個保險年度均發生保險賠款的,續保時不享受無賠款優待。
第三十條 因保險事故產生的善後工作,由被保險人負責處理。
第三十一條 已投保過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可以在已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之上,選擇相應的賠償限額向本公司投保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賠償區間限額的下限為已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責任賠償限額,賠償區間限額的上限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約定,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收費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僅對責任範圍內,超過已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之上的損失部分在賠償區間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已投保過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的車輛,可以在本公司投保超賠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收費按照投保時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相關標準執行。
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僅對責任範圍內,超過已投保第三者人身傷亡責任險賠償限額之外的損失部分在賠償區間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一)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可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部分  附加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加設備損失險、代步車費用險、車身划痕損失險;
在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車上貨物責任險、無過錯損失補償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
在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
在投保了全車盜搶險的基礎上方可投保全車盜搶附加高爾夫球具盜竊險;
附加險條款與基本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未盡之處,以基本險條款為準。
全車盜搶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挂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的保險車輛(含投保的挂車)。,此種情況需經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偵查,証實,滿三個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后受到損坏或因此造成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第二條 責任免除
由於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被損坏;
(二)被他人詐騙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三)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保險車輛肇事導致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導致保險車輛被有關機關罰沒、扣押、查封;
(五)被保險人因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六)租賃車輛與承租人同時失蹤;
(七)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員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的全車或部分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當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高于購車發票金額時,以購車發票金額確定保險金額。
第四條 被保險人義務
被保險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或被搶奪后,應在24小時內(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並登報聲明。
第五條 賠償處理
(一)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須提供保險單、機動車登記証書、機動車行駛証、購車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費)憑証、車鑰匙、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証明、車輛已報停手續,以及保險人要求的其他必要單証;
(二)根據被保險人提供的索賠單証,保險人按以下規定賠償:
1.全車損失,保險金額高于實際價值時,以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並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保險金額等於或低於實際價值時,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並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但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登記証書、機動車行駛証、購車原始發票、車輛購置附加稅(費)憑証,每缺少一項,另增加0.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缺少車鑰匙的另增加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2.符合本附加險條款第一條第(二)款項規定的損失,按實際修復費用計算賠償,最高不超過全車盜搶險保險金額;
3.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向保險人提供出險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案件証明及車輛已報停手續,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三)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証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付結案。
第六條 其它事項
保險人賠償后,如被盜搶的保險車輛找回,應將該車輛歸還被保險人,同時收回相應的賠款。如果被保險人不願意收回原車,則車輛的所有權益歸保險人。
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法律法規和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違章搭乘造成的人身傷亡;
(二)由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本車上的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毆斗、自殺、犯罪行為所致的人身傷亡;
(四)車上人員在車下時所受的人身傷亡;
(五)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車上人員每人的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座位數以保險車輛的核定載客數為限。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按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賠償範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計算賠償,但每人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保險單載明的本保險每座賠償限額,最高賠償人數以投保座位數為限;
(二)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上人員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20%。並按主險的約定適用絕對免賠率。
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以及被保險人為減少車上貨物損失而支付的合理的施救、保護費用,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一)由於以下原因引起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貨物遭哄搶、自然損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爛、變質;
2.違法載運或因包裝、緊固不善,裝載、遮蓋不當;
3.車上人員攜帶的私人物品或違章所載貨物;
4.由於駕駛員的故意行為、緊急剎車。
(二)其它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第三條 賠償限額
本保險的最高賠償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承運的貨物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起運地價格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二)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上貨物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責任的免賠20%,負主要責任的免賠15%,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負次要責任的免賠5%。單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為20%。並按主險的約定適用絕對免賠率。
無過錯損失補償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與第三者(僅限於非機動車輛、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裁決,應由第三者自己承擔,而由被保險人墊付的合理的搶救醫療費、喪葬費,由於第三者確實無償還能力,裁決后一個月內第三者仍未能償還的,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賠償限額
本保險的最高賠償金額以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限。
第三條 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或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保險人確認索賠單証齊全有效后,由被保險人簽具權益轉讓書,賠償結案,但被保險人有義務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追償。
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所載貨物從車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及他們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
(二)駕駛員故意行為或車上所載氣體、液體洩漏所造成的損失;
(三)裝卸貨物造成的損失。
第三條 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並按主險的約定適用絕對免賠率。
玻璃單獨破碎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本車玻璃單獨破碎,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賠償。
投保人在與保險人協商的基礎上,自願按進口風擋玻璃或國產風擋玻璃選擇投保,保險人根據其選擇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燈具、車鏡玻璃破碎;
(二)安裝、維修車輛過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車輛停駛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致使保險車輛需進廠修理,造成保險車輛停駛的損失,保險人按保險合同規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保險人對下列停駛損失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罰沒、扣押、查封期間的損失;
(二)因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損失。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90天。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在保險期限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累計賠償的天數以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為限;
(二)部分損失的,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並辦理交車手續之日起至修復並辦理完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三)全部損失的,按保險單約定的最高賠償天數計算賠償;(四)本保險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為一天的賠償金額。
自燃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發生故障及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以及被保險人在發生本保險事故時,為減少保險車輛損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溫烘烤等違反車輛安全操作規則造成的損失;
(二)因自燃僅造成電器、線路、供油系統的損失;
(三)運載貨物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在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保險車輛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二)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並按主險的約定適用絕對免賠率。
新增加設備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發生車輛損失險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上新增加設備的直接損毀,保險人在保險單該項目所載明的保險金額內,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二條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按照投保時新增加設備的新設備購置價確定。
第三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絕對免賠率以主險為準。
第四條 其它事項
本保險所指的新增加設備,是指除保險車輛出廠時原有各項設備以外的,被保險人另外加裝的設備及設施。辦理本保險時,應列明車上新增加設備明細表及價格。
代步車費用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保險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第一條所列的保險事故,造成車身損毀需進廠修理,在雙方約定的修復保險車輛期間內,被保險人需要租用代步車發生的費用,保險人按條款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責任免除
下列損失及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車輛被執法機關扣押、查封期間發生的租車費用;
(二)因保險車輛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間的代步車費用;
(三)本保險不承擔其它附加險項下發生保險事故時需租車的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賠償限額以投保人與保險人投保時約定的賠償天數乘以約定的日賠償金額為準,但本保險的最高約定賠償天數為30天。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為一日的賠償金額;
(二)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在雙方約定的修復時間內按保險單約定的日賠償金額乘以從送修辦理交車手續起至修復辦理提車手續之日止的實際天數計算賠償;
(三)發生全車損毀,按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計算賠償;
(四)在保險期限內,賠償天數累計計算,最高以保險單約定的賠償天數為限。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賠償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車上人員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受害方據此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依照法院判決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合同約定在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第二條 責任免除
在下列情況下,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駕駛員在交通事故中無過錯責任;
(二)保險車輛未發生碰撞事故,僅由驚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車上人員的行為不當所引起的傷殘、死亡或懷孕婦女意外流產;
(三)法院調解書中確定的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
(四)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第三條 賠償限額
本保險每次事故的最高賠償限額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按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責任人應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的判決以及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單所載明的本保險賠償限額內計算賠償;
(二)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並按主險的約定適用絕對免賠率。
車身划痕損失險條款
第一條 投保範圍
已投保機動車輛損失險的車輛可投保本保險。
第二條 保險責任
投保了本保險的機動車輛,因他人惡意行為造成保險車輛車身人為划痕,保險人按實際損失計算賠償。
第三條 責任免除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駕駛員的故意行為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二)他人因與被保險人或駕駛員及其家庭成員發生民事、經濟糾紛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
(三)車身表面自然老化、損坏;
(四)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和費用。
第四條 賠償處理
本保險每次賠償均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並按主險的約定適用絕對免賠率。
全車盜搶附加高爾夫球具盜竊險條款
第一條 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存放于保險車輛之中的高爾夫球具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與保險車輛同時遭受盜竊、搶劫、搶奪以及車輛失竊尋回后的球具丟失,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責任免除
置放于保險車輛中的高爾夫球具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非全車遭盜搶,僅車上高爾夫球具單獨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
(二)高爾夫球具發生部分損失;
(三)其它不屬於全車盜搶險責任範圍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丟失。
第三條 保險金額
本保險的保險金額分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個檔次,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
第四條 賠償處理
(一)本保險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並按主險的約定適用絕對免賠率。
(二)本保險在保險期限內以賠償一次為限,且與全車盜搶險同時賠付。
第五條 其它事項
本保險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車盜搶險的非營業類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車為承保對象。
第四部分  釋義
1.保險車輛:指保險合同中載明的機動車輛,包括原汽車製造廠商固定裝置在車上且含在售價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廠后另外加裝或改裝的設備與設施。
2.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保險合同中,當事人雙方事先不確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而只訂明保險金額作為最高賠償限額的保險合同。
3.碰撞:保險車輛與外界物體的意外撞擊。
4.傾覆:保險車輛由於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險車輛翻倒,不經施救不能恢復行駛。
5.外界物體倒塌:保險車輛自身以外的物體倒下或陷下。
6.行駛中平行墜落:保險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意外事故,整車騰空(包括翻滾360度以上)后仍四輪著地。
7.自燃:指保險車輛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貨物自身等發生問題造成火災。
8.減值損失:指由於局部損坏導致財物修復后整體價值的減少。
9.在修理場所修理期間:指保險車輛進入修理廠(站、店)並辦理完交車手續開始,到保養、修理結束並辦理完提車手續時止的時間。
10.新車購置價:是指本保險合同簽定地購置與保險車輛同類型新車(含車輛購置附加稅)的價格。
11.實際價值:是指同類型車輛市場新車購置價減去該車已使用年限折舊金額后的價格。折舊按每滿一年扣除一年計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計折舊。自初次登記至計算折舊時不足一年的車輛,折舊按每滿一個月扣除一個月計算,不足一個月的部分,不計折舊。折舊率按國家《汽車報廢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
12.全部損失:指保險車輛整體損毀,或保險車輛的修復費用達到或超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保險人推定全損。
13.單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與第三者有關的損害賠償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車上的一切人員:意外事故發生的瞬間,在本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包括此時在車下的駕駛員以及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
15.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期間:指保險車輛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行為發生之時起至公安部門將該車收繳之日止。
16.賠償結案:賠款金額經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或關係人簽章確認后即視為賠償結案。
17.直接損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現場現有財產的實際損毀。
18.施救費用:指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為了防止或減少損失而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所支出的費用。
19.絕對免賠額:指保單中約定的完全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保險標的損失金額。
20.事故責任免賠率:在本保險責任範圍內,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所確定的,保險人不予賠償的損失部分與全部損失的比率。
21.絕對免賠率:在本保險責任範圍內,根據本條款規定的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以外的因素所確定的,保險人不予賠償的損失部分與全部損失的比率。
22. 家庭成員:被保險人的直系血親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親屬。
機動車輛保險指定駕駛員特約條款
第一條 投保人可指定駕駛員或不指定駕駛員,並執行相應的費率。
第二條 指定駕駛員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指定駕駛員的相關信息,包括駕駛員姓名、性別、年齡、准駕車型、初次領取駕駛証時間、身份証或其他有效証件號碼等。
第三條 指定駕駛員的保險車輛,由非指定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駕駛員的信息不真實的,賠償時,保險人在核定總賠款的基礎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賠款,計算公式如下:
賠款=各險別賠款之和×(1-10%)
車輛保險 1車輛保險 2

會員信息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廈門分公司
國家/地區︰福建省厦门市
經營性質︰服務或其他
聯繫電話︰15980829062
聯繫人︰蔡榮朴 (業務經理)
最後上線︰2007/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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