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正壓式空氣呼吸器
型號:RHZK
品牌:-
原產地:中國
類別:安全、防護 / 救生器材
標籤︰RHZK , 正壓呼吸器 , 空氣呼吸器
單價: ¥2400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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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描述

RHZK系列正壓式空氣呼吸器(Positive Pressure Air Breathing Apparatus)是一種自給開放式空呼吸器,廣氾應用於消防、化工、船舶、石油、冶煉、倉庫、試驗室、礦山等部門,供消防員或搶險救護人員在濃煙、毒氣、蒸汽或缺氧等各種環境下安全有效地進行滅火,搶險救災和救護工作。 該系列產品配有視野廣闊、明亮、氣密良好的全面罩,供氣裝置配有體積較小、重量輕、性能穩定的新型供氣閥;選用高強度背板和安全係數較高的優質高壓氣瓶;減壓閥裝置裝有殘氣報警器,在規定的氣瓶壓力範圍內,可向佩戴者發出聲響信號,提醒使用人員及時撤離現場。 該系列產品在同類產品中,具有重量輕、體積小、使用;維護方便、佩帶舒適、性能穩定等優點,是從事搶險救災、滅火作業理想的個人呼吸保護裝置。 該產品經國家消防裝備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合格,符合GA124-2004<<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的要求。 船用呼吸器經中國船級社的型式認可和檢驗。
1、面罩 2、氣瓶 3、瓶帶組 4、肩帶 5、報警哨 6、壓力表 7、氣瓶閥 8、減壓器 9、背托 10、腰帶組 11、快速接頭 12、供給閥 如圖所示,RHZK6.8/30型正壓式空氣呼吸器由12個部件組成,現將各部件的特點介紹如下:
面罩:為大視野面窗,面窗鏡片採用聚碳酸酯材料,具有透明度高、耐磨性強、具有防霧功能,網狀頭罩式佩戴方式,佩戴舒適、方便,膠體採用硅膠,無毒、無味、無剌激,氣密性能好。
氣瓶:為鋁內膽碳纖維全纏繞復合氣瓶,工作壓力30MPa,具有質量輕、強度高、安全性能好,瓶閥具有高壓安全防護裝置。
瓶帶組:瓶帶卡為一快速凸輪鎖緊機構,並保証瓶帶始終處於一閉環狀態。氣瓶不會出現翻轉現象。
肩帶:由阻燃聚酯織物製成,背帶採用雙側可調結構,使重量落于腰胯部位,減輕肩帶對胸部的壓迫,使呼吸順暢。並在肩帶上設有寬大彈性襯墊,減輕對肩的壓迫。
報警哨:置於胸前,報警聲易於分辯,體積小、重量輕。
壓力表:大表盤、具有夜視功能,配有橡膠保護罩。
氣瓶閥:具有高壓安全裝置,開啟力矩小。
減壓器:體積小、流量大、輸出壓力穩定。
背托:背托設計符合人體工程學原理,由碳纖維復合材料注塑成型,具有阻燃及防靜電功能,質輕、堅固,在背托內側襯有彈性護墊,可使配戴者舒適。
腰帶組:卡扣鎖緊、易於調節。
快速接頭:小巧、可單手操作、有鎖緊防脫功能。
供給閥:結構簡單、功能性強、輸出流量大、具有旁路輸出、體積小。

 

型號
Type
氣瓶工作壓力Operation pressure of Cylinder Mpa
Mpa
氣瓶容量 Cylinder volume
L
報警壓力 Warning pressure
Mpa
可使用時間 Usable time
min
 
重量 Weight
kg
 
包裝尺寸 Packing dimension
cm
RHZK-5/30
30
5
5-6
50
≤14
77×30×49
RHZK-6/30
30
6
5-6
60
≤15
77×30×49
RHZK-6.8/30
30
6.8
5-6
60
≤10.5
77×30×49
RHZK-2/30
指揮員型
30
2
5-6
20
≤4
77×30×49
RHZKF-6.8×2/30
30
2×6.8
5-6
120
≤17
77×30×49
RHZKF-9/30
30
9
5-6
90
≤11.5
77×30×49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標準》(GA124-2004)
前言
 
    本標準自1996年10月1日起實施,1996年10月1日起所有消防用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均應符合本標準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為標準的附錄。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學研究所、撫順煤礦安全儀器廠。
    本標準起草人:朱斌、傅捷、貢祥蕾、孫偉俊、李慶余。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的型號、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以下簡稱空氣呼吸器)。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 1186—92  壓縮空氣用橡膠軟管(2.5MPa以下)
    GB 1189—81  膠管外觀質量
    GB 1226—76  一般壓力表
    GB 2891.1—82  過濾式防毒面具呼氣閥氣密性的試驗方法
    GB 2891.4—82  過濾式防毒面具視野的試驗方法
    GB 2891.5—82  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實際有害空間的試驗方法
    GB 2891.6—82  過濾式防毒面具面罩佩戴漏氣係數的試驗方法(油霧法)
    GB 9251—88  氣瓶水壓試驗方法
    GB 12137—89  氣瓶氣密性試驗方法
    GN 11—82  消防產品型號編製方法
 
3  型號
3.1  空氣呼吸器的型號編製方法應符合GN 11的規定。
3.2  空氣呼吸器產品型號的構成如下:
 
標記示例:
一具氣瓶容積6L,公稱工作壓力30MPa的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其型號為RHZK6/30。
4  技術要求
4.1  材料要求
4.1.1  用於接觸皮膚的材料,對皮膚應不產生有害影響,並可進行消毒和洗滌。
4.1.2  空氣呼吸器的橡膠與塑料制品在一30℃~+60℃的環境中應能可靠地使用。
4.2  部件要求
4.2.1  壓力表
4.2.1.1  壓力表應符合GB 1226的規定。
4.2.1.2  壓力表必須具備指示氣瓶最高充氣壓力及報警壓力的刻度線。
4.2.1.3  壓力表聯接處應具有壓力阻尼裝置和壓力表防塵裝置。
4.2.2  導氣管
    導氣管應符合GB 1186和GB 1189的規定。
4.2.3  氣瓶
    鋼質氣瓶應符合附錄A(標準的附錄)的規定,其他材質氣瓶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4.3  性能要求
4.3.1  輸氣管路氣密性能
    當氣瓶壓力不小於公稱工作壓力的90%,關閉氣瓶瓶頭閥后,其壓力表的壓力指示值在5min內的下降應不超過4MPa。試驗按5.1進行。
4.3.2全面罩性能
4.3.2.1  按規定選配的面罩密合框應與人體面部密合良好,無明顯壓痛感。其視窗須使用透光性能好的無色透明材料,其漏氣係數、實際有害空間、視野應符合下表的規定:
 
項    目
要    求
漏氣係數,%
<0.005
實際有害空間,mL
<230
視野
總視野,%
>70
雙目視野,%
>28
下方視野,(°)
>35
 
    試驗按5.2.1進行。
4.3.2.2  呼氣閥氣密性能
    當減壓至負1178Pa時,全面罩呼氣閥45s內負壓下降不大於588Pa。試驗按5.2.2進行。
4.3.2.3  呼氣閥通氣阻力
    當連續氣流流量分別為30L/min和150L/min時,呼氣閥的通氣阻力應分別小於687Pa和1079Pa。試驗按5.2.3進行。
4.3.3  減壓器性能
4.3.3.1  減壓器應配有安全閥,安全閥性能應符合4.3.4的規定。
4.3.3.2  當氣源壓力在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的10%至氣瓶公稱工作壓力範圍內,減壓器膛室壓力在設計值範圍時,其最大輸出流量應不低於300L/min,試驗按5.3進行。
4.3.4  安全閥性能
4.3.4.1  當減壓器膛室壓力小於設計值的最大值時,安全閥門應保証氣密。
4.3.4.2  當減壓器膛室壓力在其設計值最大值的110%~170%範圍內時,安全閥應開啟,試驗按5.4進行。
4.3.5  正壓式空氣供給閥
4.3.5.1  正壓式空氣供給閥(以下簡稱供給閥)的進氣閥門在關閉狀態下應保証氣密。
4.3.5.2  氣源通過減壓器向供給閥供氣,並按5.5.2.2進行試驗時,供給閥空氣輸出端壓力應在98Pa至588Pa之間。
4.3.5.3  氣源通過減壓器向供給閥供氣,並按5.5.2.3進行試驗時,供給閥空氣輸出端壓力應在0Pa以上。
4.3.5.4  在關閉供給閥的進氣閥門,在其空氣輸出端抽吸空氣,使該端負壓絕對值小於980Pa時,進氣閥門應自動開啟。試驗按5.5進行。
4.3.6警報器性能
    當氣瓶儲氣壓力下降至4~6MPa時,警報器應發出聲響報警。試驗按5.6進行。
4.3.7  重量
    空氣呼吸器整機重量應不大於14kg。試驗按5.7進行。
 
5  試驗方法
5.1  輸出管路氣密性能試驗
5.1.1  試驗裝置:秒錶。
5.1.2  試驗步驟
    關閉空氣呼吸器供給閥的進氣閥門,開啟瓶頭閥,2min后再關閉瓶頭閥,壓力表在瓶頭閥關閉后5min內的下降值應符合4.3.1的規定。
5.2  全面罩性能試驗
5.2.1  漏氣係數、實際有害空間、視野三項性能試驗分別按GB 2891.6、GB 2891.5和GB 2891.4規定進行。
5.2.2  呼氣閥氣密性能試驗按GB 2891.1規定進行。
5.2.3  呼氣閥通氣阻力試驗
5.2.3.1  試驗裝置
    流量計;
    水柱壓力計。
 
 
圖1  呼氣閥通氣阻力試驗裝置系統構成示意圖
 
5.2.3.2  試驗步驟
    試驗前應檢查試驗裝置的氣密性。
    試驗時,將受試呼氣閥安裝在試驗面罩上,分別通入30L/min和150L/min的氣流,此時水柱壓力計的示值應符合4.3.2.3的規定。
5.3  減壓器性能試驗
5.3.1  試驗裝置
    空氣氣源;
    氣源壓力表:0~45MPa;
壓力表:0~1.2MPa;
流量計:0~400L/min。
 
 
圖2  減壓器試驗裝置系統構成示意圖
 
5.3.2  試驗步驟
    開啟氣瓶瓶頭閥,當氣源壓力表指示在公稱工作壓力10%至公稱工作壓力範圍內,減壓器膛室壓力為設計值時,記錄減壓器最大輸出流量,其值應符合4.3.3的規定。
5.4  安全閥性能試驗
5.4.1  試驗裝置
    空氣氣源;
    減壓器:其輸出壓力應符合安全閥性能試驗的要求;
    壓力表:0~2MPa。
 
 
圖3  安全閥試驗裝置系統構成示意圖
 
5.4.2  試驗步驟
    開啟空氣氣源,當減壓器膛室壓力為設計值的最大值,檢查安全閥是否氣密。當減壓器膛室壓力在設計值的最大值的110%~170%範圍內時,安全閥性能應符合4.3.4.2的規定。
5.5  正壓式空氣供給閥性能試驗
5.5.1  試驗裝置
    流量計:0~400mL/min;
    水柱壓力計:0~1960Pa,內徑3~4mm;
    真空泵:空氣最大抽吸流量大於300L/min;
    定容腔體:有效容積0.8~1L;
    減壓器:本標準規定的減壓器;
    壓力表:應符合減壓器輸出壓力的指示要求。
 
 
圖4  正壓式空氣供給閥試驗裝置系統構成示意圖
 
5.5.2  試驗步驟
5.5.2.1  在試驗裝置上安裝供給閥,減壓器和氣源接通,氣源壓力控制在公稱工作壓力的10%至公稱工作壓力範圍內,關閉供給閥的進氣閥門,開啟氣源,供給閥的進氣閥門應符合4.3.5.1的規定。
5.5.2.2  打開供給閥並開啟氣源,在空氣輸出端用0L/min的流量抽吸空氣,同時測量供給閥輸出端的壓力,應符合4.3.5.2的規定。
5.5.2.3  打開供給閥並開啟氣源,在空氣輸出端用0L/min逐漸增加到200L/min的流量抽吸空氣,同時測量供給閥輸出端的壓力,應符合4.3.5,3的規定。
5.5.2.4  當抽吸空氣時,供給閥的進氣閥門應靈活並自動地開啟,此時供給閥輸出端的負壓絕對值應符合4.3.5.3的規定。
5.6  警報器性能試驗
    將警報器與壓力為4~6MPa的氣源相連時,其警報器應發生響亮的哨音。
5.7  重量試驗
    空氣呼吸器重量用重量衡器測定。重量衡器允差不大於50g,測定結果應符合4.3.7的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空氣呼吸器應按規定的項目進行出廠檢驗,檢驗合格后並由質檢部門簽發合格証后方可出廠。
    出廠檢驗項目應按本標準第4.3.1、4.3.2.2、4.3.2.3、4.3.3、4.3.4、4.3.5、4.3.6和附錄A的規定逐項進行。
6.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包括本標準規定的全部檢驗項目。
6.2.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應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a)新產品試制完成后;
    b)正式生產後,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停產6個月以上產品恢復生產時;
    d)正常生產的產品經歷一年或累計產量達1000具時;
    e)老產品轉廠生產時;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6.2.2  型式檢驗的樣品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樣本大小為5具。
 
7  標誌、包裝、運輸和貯存
7.1  標誌
    空氣呼吸器的銘牌應有下列內容:
    a)名稱、型號和商標;
    b)產品執行標準的代號;
    c)生產許可証、認証標誌或批准文件的編號;
    d)出廠年月與生產批號;
    e)製造廠名稱或代號。
7.2  包裝
7.2.1  應將產品使用說明書、裝箱單、合格証、備件及工具隨同產品裝入包裝箱中,並用防震材料將空氣呼吸器、備件及工具隔開,保証在運輸過程中不致鬆動和互相碰撞。
7.2.2  包裝箱外應印有GB 191規定的有關標記:
    a)“小心輕放”、“怕濕”、“向上”;
    b)發貨站及製造廠名稱;
    c)產品型號、名稱及數量;
    d)毛重、淨重;
    e)收貨站及收貨單位名稱;
    d)包裝箱外形尺寸。
7.3  運輸
7.3.1  空氣呼吸器在運輸時要輕裝輕卸,嚴禁拋擲,防止碰撞,避免雨淋、曝晒及污染。
7.3.2  空氣呼吸器在運輸中應避免與油、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質一起運送。
7.4  貯存
    空氣呼吸器應在清潔、乾燥、通風的貯存室中存放,室內溫度為5~35℃,相對濕度不大於80%,產品在貯存時應裝入包裝箱內,避免陽光長時間的曝晒,產品不能與油、酸、碱或其他有害物質共同貯存,嚴禁重壓。
 
 
附  錄  A
(標準的附錄)
鋼質氣瓶性能試驗
 
A1性能要求
A1.1  每只氣瓶採用公稱工作壓力的1.5倍進行水壓試驗,瓶體不得出現洩漏或明顯變形。
A1.2  氣瓶須在水壓試驗后,逐具進行氣密性能試驗,氣密性能試驗壓力為公稱工作壓力。瓶體不得出現洩漏。
A1.3  爆破試驗
A1.3.1  實際爆破壓力不得小於下式的計算值:
 
式中:Pb——爆破壓力計算值,MPa;
      ——瓶體材料熱處理后的抗拉強度保証值,N/mm2;
       Sa——氣瓶簡體實測最小壁厚,mm;
      D0——氣瓶簡體外徑,mm。
A1.3.2  氣瓶爆破后應無碎片。
A1.3.3  瓶體主破口應塑性斷裂,即斷口邊緣應有明顯的剪切唇。
A1.3.4  實測屈服壓力與爆破壓力的比值,應與瓶體材料實測屈服壓力與抗拉強度的比值相接近。
 
A2試驗方法
A2.1  氣瓶的水壓試驗方法及其注意事項,應符合GB 9251的有關規定。
A2.2  氣瓶的氣密性試驗方法及其注意事項,應符合GB 12137的有關規定。
A2.3.1  氣瓶按熱處理順序,每批取一只成品瓶進行水壓爆破試驗。
A2.3.2  對爆破試驗的要求
    a)試驗管路中不得存有氣體;
    b)測試並作出壓力--時間或壓力--進水量曲線;
    c)測出從開始升壓至氣瓶爆破瞬間水的總輸入量;
    d)升壓速度不應超過0.5MP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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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信息

江蘇華海船舶救生有限公司
國家/地區︰江苏省盐城市
經營性質︰生產商
聯繫電話︰18261278818
聯繫人︰俆伯平 (總經理)
最後上線︰201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