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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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 - |
原產地: | - |
類別: | 服務業 / 商務服務 |
標籤︰ | 原產地証 , CO |
單價: |
¥80
/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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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少訂量: | 1 件 |
証書用途:國外客戶清關文件
辦証費用:¥80
辦証時間:1 個工作日
一般原產地証明書填制說明:
第1欄:
出口商名稱、地址、國家
此欄出口商公司名稱應與註冊時相同。必須打上國名、地址。若經其它國家或地區需填轉口商
例: SHENZHEN GUANGDA IMP & EXP CO., LTD
O/B ZHANJIANG SUN WIN ARTS AND CRAFTS C., LTD. NO.8 BAIPENG ROAD ZHANJIANG,CHINA.
第2欄:
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國家
應填寫最終收貨方的名稱、詳細地址及國家(地區)。但由於貿易的需要,信用証規定所有單証收貨人一欄留空,在這種情況下,此欄應加註“TO WHOM IT MAY CONCERN”或“TO ORDER”,但不得留空。若需要填寫轉口商名稱時,可在收貨人後面加填英文VIA,然後再填寫轉口商名稱、地址、國家。
例: ZHANJIANG SUN WIN ARTS AND CRAFTS C., LTD. NO.8 BAIPENG ROAD ZHANJIANG,CHINA.
VIA HONGKONG MACHINERY CO.LTD
第3欄(運輸方式和路線):
應填寫從裝貨港到目的港的詳細運輸路線。如經轉運,應註明轉運地。
例如:FROM ZHANJIANG,CHINA TO HONGKONG ON MAR.13,2010,THENCE TRANSHIPPED TO ROTTERDAM,HOLLAND BY VESSEL 或 FROM ZHANJIANG TO ROTTERDAM, HOLLAND BY VESSEL VIA HONGKONG.
第4欄(目的國家/地區):
應填寫貨物最終運抵港,一般與最終收貨人和最終目的港國別一致,不得填寫中間商客商國別。
第5欄(簽証機構用欄):
此欄為簽証機構在簽發后發証書、重發証書或加註其他聲明時使用。証書申領單位應將此欄留空。
第6欄(運輸標誌):
應按照出口發票上所列嘜頭填寫完整圖案、文字標記及包裝號碼,不可簡單地填寫“AS PER INVOICE NO….”(按照發票)或者“AS PER B/L NO….”(按照提單)。包裝無嘜頭,應填寫“N/M”或者“NO MARK”。此欄不得留空。如嘜頭為特殊文字、圖形等無法輸入的字符,可填寫(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頁填打所有嘜頭(附頁的紙張要與原証書一樣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証書號,並由申請單位和簽証當局授權簽字人分別在附頁末頁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簽、蓋印。附頁手簽的筆跡、地點、日期均與証書第11、12欄相一致的。
注意:有附頁時,請在申請書備註欄註明“嘜頭見附頁”,否則計算機退回。
第7欄(商品名稱、包裝數量及種類):
例:“ONE HUNDRED(100)CARTONS OF WOOD FURNITURE”,在英文表述后註明阿拉伯數字。
第8欄(商品編碼):
此欄要求填寫商品H.S.品目號。若同一份証書包含有幾種商品,則應將相應的H.S.品目號全部填寫。此欄不得留空。
第9欄(量值):
填寫出口貨物的量值並與商品的計量單位聯用。如果填重量的,應該以公斤為單位,同時應該註明N.W.或G.W.。
第10欄(發票號碼及日期):
應按照申請出口貨物的商業發票填寫。此欄日期應早與或同于實際出口日期。此欄不得留空。
第11欄(出口方聲明):
此欄由申領單位已在簽証機構註冊的申領員簽字並加蓋單位的中英文印章,填寫申領地點和日期。此欄日期不得早于發票日期。
第12欄(簽証機構証明):
由簽証機構簽字、蓋章,並填寫簽証地點、日期。簽發日期不得早于發票日期(第10欄)和申請日起(第11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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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上線︰ | 2011/04/18 |